廣州擬修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管理辦法 直流充電樁補貼300元/千瓦
廣州工信局印發《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其中補貼標準部分: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照3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交流充電樁按照6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換電設施項目則按照20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對于專用、公用充電設施給予年度運營電量補貼,按照0.1元/千瓦時的補貼標準,單個充電站點內平均每樁補貼上限小時數為每年不超過2000小時,單個換電站點內平均每換電工位補貼上限小時數為每年不超過3000小時。詳細如下: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公開征求《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更好促進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市場的發展,充分釋放我市充電設施投資運營商的經營活力,更好地提升我市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能力和水平,我局對《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了修訂?,F根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如對《意見》有修改意見,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對所提出的意見,須說明具體理由和依據,并署真實姓名,提供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
附件:《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doc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25日
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的規范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粵發改能電〔2016〕691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印發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518號)等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由市財政安排,包含上級部門下達的充電設施補貼(獎勵)資金,用于引導和支持全市充電設施(包括充電和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
第三條補貼資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開公正、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等原則。
第四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補貼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編制補貼資金預算,組織或委托項目審核,組織項目申報、下達資金計劃,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實施及其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補貼資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對個人自用充電設施建設不予補貼,補貼項目除滿足國家最新通用性標準要求,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相關標準,無國家標準或國家標準不明確的,應當符合本省、市相關標準。
2.充電設施必須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安裝,投資建設方須保證當年獲得補貼的直流、交流和換電設施在廣州市充電設施智能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平臺”)上顯示的各總功率數正常運行保持至少5年(從獲得補貼的當年起算,含獲得補貼當年),其中交流的功率數可由直流的功率數按1:5的比例替代(即1千瓦的直流可以替代5千瓦的交流),交流的功率數可由換電的功率數按1:25的比例替代(即1千瓦的換電可以替代25千瓦的交流),直流的功率數可由換電的功率數按1:5的比例替代(即1千瓦的換電可以替代5千瓦的直流)。
投資建設方未能保證當年獲得補貼的直流、交流和換電設施在平臺上顯示的各總功率數正常運行保持至少5年的,須在收到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將平臺顯示功率數據予以補齊,否則按當年獲得補貼的標準(時間從先到后)乘以功率差額數再乘以退回補貼標準得出的金額予以退回補貼(投資建設方在5年存續期內停業或破產的除外),未補齊且未退回補貼的,不得再次申請財政補貼。
投資建設方在平臺上顯示正常運行總功率數連續30天少于獲得補貼功率數總額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對該投資建設方發出整改通知;一個年度內累計90天少于獲得補貼功率數總額的,列入重點監控檢查對象。
獲得補貼的直流、交流和換電設施的各總功率數可以進行轉讓,受讓方須是在平臺上已進行信息錄入的獨立法人且受讓后的功率數按本規定執行。
3.在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登記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投資建設方須在項目竣工后向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須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等標準開展。
4.充電設施建設投資方已按要求在平臺進行信息錄入,所建充電設施均已接入管理平臺;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建成并正常營運的充電設施總功率不少于5000千瓦。
(二)支持充電設施良好運營。對個人自用充電設施不予補貼,對專用、公用充電設施按年度進行運營電量補貼,并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按要求能實現在管理平臺上的充電數據實時共享,充電設施電能可計量,位置可查詢,充電狀態可監管。
2.企業充電數據采集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范要求,需對充電和運營數據采集和存儲,并且數據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3.企業建立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安全管理制度,保證充電設施運營安全可靠。
第六條補貼標準具體如下:
(一)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換電設施等。補貼標準如下:
1.充電樁項目:
(1)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照3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2)交流充電樁:按照6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2.換電設施項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二)對于專用、公用充電設施給予年度運營電量補貼,補貼標準如下:
按照0.1元/千瓦時的補貼標準,單個充電站點內平均每樁補貼上限小時數為每年不超過2000小時,單個換電站點內平均每換電工位補貼上限小時數為每年不超過3000小時。
以上補貼范圍和標準可根據年度工作任務重點進行調整,在年度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申報通知中予以說明,其中為鼓勵住宅小區露天公共停車區域充電設施的建設,補貼標準相比其他區域的充電設施予以適當提高。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審核
第七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度發布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申報通知,并在門戶網站發布。
第八條申報單位申報的補貼資金項目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報項目應當屬于補貼資金支持范圍,不得跨范圍申報。
(二)已獲得建設補貼的充電設施不得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但對獲得建設補貼的充電設施進行技術升級改造,新增加的充電功率部分可申報建設補貼。
(三)用于補齊在平臺上顯示獲得補貼充電設施須保持正常運行總功率數差額的充電設施不得申請建設補貼。
(四)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補貼資金。
第九條申報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補貼資金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主要包括申報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內容、實施效果等。
(二)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稅務信用等級材料(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申報企業已在平臺進行信息錄入、充電設施已接入平臺和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及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建成并正常營運的充電基礎設施總功率不少于5000千瓦的證明。
(四)項目登記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充電設備購買合同,設備發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對于申報企業設備為自主研發或組裝生產,不能提供購買合同及發票的情況,企業可以提供充電基礎設施材料的采購合同、發票,或是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合同、發票等相關材料。
(六)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或換電站裝機容量證明材料等。
(七)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出具的充電基礎設施產品認證證書或帶有CMA/CNAS標識的型式試驗報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八)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等標準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形成的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九)充電站點形象照片。
(十)申請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十一)申請單位對申請報告和所附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申報充電設施運營項目補貼資金時所需提供材料根據情況參考本條執行。
第十條對申報補貼資金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一)項目初審。由各區負責征集項目,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匯總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項目審核。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開展現場核實。
(三)項目擬定。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確定擬補貼的資金項目。
第十一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擬定的申報項目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5日以上,對于公示后無異議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下達項目資金計劃。對于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項目進行重新審核。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門戶網站上公開以下信息:
(一)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二)補貼資金申報通知,包括申報條件、支持范圍、支持標準和申報程序等內容。
(三)項目資金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分配及補貼金額等。
(四)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五)其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對補貼資金支出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本區申請獲得財政補貼的充電設施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區財政部門配合區工信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實施財政監督檢查等。
第十四條獲得補貼資金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五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補貼資金的使用實施績效管理,組織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資金使用單位開展項目績效自評,組織開展項目評價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獨立評價。
第十六條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補貼資金等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平臺應做好錄入企業信息和接入充電設施數據的管理監控工作,確保數據的可靠存儲和真實,并在出現有運營商低于應正常運行總功率等異常情況時,須及時將情況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之前獲得補貼的充電設施的正常使用存續期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2項執行,之前關于獲得補貼的充電設施連續正常使用至少5年的規定不再執行。因2016年是按充電設施建設投資額的30%的比例發放補貼的,2016年獲得建設補貼的企業按獲得補貼金額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補貼標準的3倍所得的各總功率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2項。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稱正常運行是指充換電設施在平臺上顯示能正常為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能力的狀態。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指補齊功率數對應的充換電設施須是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已作登記且已接入平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指退回補貼標準為:
(一)第1年退出正常運行的,退還100%政府補助資金;
(二)第2年退出正常運行的,退還80%政府補助資金;
(三)第3年退出正常運行的,退還50%政府補助資金;
(四)第4年退出正常運行的,退還20%政府補助資金;
(五)第5年退出正常運行的,退還10%政府補助資金。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稄V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工信規字〔201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