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建”風口下投資新能源汽車充電樁項目需經過哪些審批環節?
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在相關政策規定中一般被稱作“充電設施”或“充電基礎設施”(下文統一簡稱為“充電設施”)。盡管不同地方的規定對于充電設施的具體分類和定義存在差異,但一般而言,根據充電設施面向的服務對象,充電設施一般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自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私人用戶提供的充電設施;
(2)專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法人單位及其職工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住宅小區內為全體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
(3)公用充電設施,指服務于社會電動車輛的充電設施,包括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
投資建設不同類型的充電設施涉及的審批要求存在差異。除自用充電設施因其使用場景的特殊性不涉及項目投資建設的相關審批外,其他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均可能涉及項目立項、建設、驗收等環節的審批。各地方根據項目的不同情形針對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的投建項目規定了不同的審批要求,盡管在細節上存在差異,但總體而言需要經過以下環節:
一、項目立項
新建充電設施項目應取得發改委的核準或備案,具體要求依項目涉及的充電設施的類別適用如下原則:
(1)原則上政府出資項目履行審批手續,其他項目依具體規定適用備案手續;
(2)對外營運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項目需履行備案手續,其中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項目適用備案部門級別可能較其他項目更高;
(3)不對外營運的專用充電設施項目一般無需履行備案手續,但如果存在新增用地的情況,則仍需履行備案手續。
二、 建設審批
充電設施項目是否需要建設審批取決于項目是否涉及新增土地。無需新增土地的項目不需要辦理報建手續;需要新增土地的項目,包括新建專用充電設施和新建公用充電設施,則需要按照建設項目的審批要求,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主要許可。需要說明的是,充電設施與其他主體建筑物建設同步進行的,例如,建設單位停車場、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同時同步建設充電設施,則無需單獨為同步建設的充電設施單獨辦理報建手續。
三、項目驗收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在充電設施建設、安裝完成后通過工程驗收。此外需要注意,特定類型的充電設施,如對外營運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項目需要由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消防、環保等專項審批及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