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建”風口下投資電動汽車充電樁項目需關注的法律問題
不同類別的充電設施項目涉及的審批要求有所不同,且各地規定亦有差異。投資充電設施項目時,應根據項目涉及的充電設施的類別及所在地的管理辦法謹慎評估相關項目的合規性及潛在法律風險??紤]到公用充電設施項目所涉及的環節和審批事項最為復雜,下文將以公用充電設施項目為例分析項目建設運營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的法律合規問題。
一、項目建設階段的合規重點
公用充電設施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盡調時需要關注公用充電設施項目的立項、建設和驗收環節所需的審批文件是否完備。
(1)規劃與立項
2014年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要求將充電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各類場所按比例預留場地用于充電設施安裝。此后,各地方也紛紛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明確相應項目規劃管理主體及規劃要求[iv]。
符合用地規劃是項目所需新增用地獲批的必要條件,投資者應當確認項目所在地區相應規劃管理部門及其規劃要求。實踐中,對于在現有建筑物、公交場站、公共停車場、加油(氣)站配建充電設施的項目,地方政府在規劃要求方面有一定靈活操作的空間。例如,廣東省《關于保障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的若干意見》規定,2016年5月1日起五年內,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配建充電設施的,可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使用權利類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滿后,可根據發展情況和規劃條件確定是否另行辦理用地手續事宜。
在此基礎上,投資方應當就公用充電設施項目在當地發改部門辦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在特定地區,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項目適用備案部門級別可能較其他公用充電設施更高。以福建省為例,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項目備案由設區市一級發改部門負責,其他公用充電設施項目備案由縣、區一級發改部門負責。
(2)項目用地
從整體看,各地對公用充電設施項目土地利用采取以下管理思路:
a.鼓勵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建設,如在已有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已有用地內進行建設;
b.對于涉及新增用地的公用充電設施項目,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協調有關部門在用地上予以支持;
c.將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項目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按照加油(氣)站用地供應模式,根據可實施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土地供應。
因此,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項目與一般的加油(氣)站獲取用地流程類似,一般需要經過用地規劃、項目選址、用地預審、用地申請等流程,通過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他需要新增用地的公用充電設施項目原則上也均按照建設用地進行供給、管理。
此外,除通過招拍掛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考慮到充電設施的投建運營資本回收周期較長,相關國家和地方政策規定亦鼓勵土地使用權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投資建設充電設施[v]。因此,實踐中的具體項目在用地方式上可能存在“共建共享,租地運營”的輕資產運營模式,亦可能存在項目運營主體與土地使用權人設立合資公司(土地使用權人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運營模式。
考慮到項目用地的復雜性,投資者應根據不同的用地模式對用地合規性進行充分審查,另一方面亦應通過交易協議明確場地權屬瑕疵的補救措施與違約責任。
(3) 建設施工
公用充電設施項目在建設施工環節涉及的前置許可主要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此外,充電設施的安裝設計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統一標準,符合規劃、建設、環保、供電、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公用充電設施項目在建設之前,應相應完成適用的消防審批、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環評審查、節能審查、安全條件及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等審核。
另外需要特別留意的是,相關地方規定對于充電設施項目的施工單位具有特別的資質要求:充電設施施工單位需具備電力設施承裝(承修、承試)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4)驗收
各地方大多要求地方指定主管部門組織或參加公用充電設施項目的驗收,例如,海南省地方規定要求對于對外運營的充電設施,需由當地充電設施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平臺組織質監、住建、電力等行業單位共同進行驗收。投資盡調時需關注項目運營前是否已完成相應的驗收。
二、項目運營階段的合規重點
不同地區對充電設施項目運營企業的準入管理制度存在差異,如廣東省尚未就運營企業備案設置特別管理措施,而海南省、福建省、江蘇省等地對運營企業采取備案準入的管理措施,各地在具體要求方面又略有不同。
以海南省為例,企業對外運營公用充電設施之前,首先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經省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或充電服務;
(2).遵守國家及本省的充電設施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 (3).按照用戶需求,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對充電設施及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改造;
(4).擁有5名以上專職運行維護人員,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和維護;
(5).有充電設施運營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制度應滿足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安全專項檢查的通知》(國能綜安全〔2016〕212號)的相關要求。
滿足以上條件后,運營企業的準入信息將會在省級平臺上公示,公示期滿后企業將被納入年度公布的充電運營企業目錄,并接受動態管理,違規企業可能被取消準入資格。
因此,投資人需要注意,運營企業相應人員資質(如專職人員的資質、數量等)、一般運營管理制度(如充換電站崗位及工作職責制度、充換電站作業流程及運營服務規范、設施設備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培訓、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及隱患處理、火災及觸電等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等)是主管部門在運營監管方面重點關心的問題,是運營企業法律合規的重點所在。